法官下班骑车掉坑里摔伤!申请工伤一路打官司!人社局:不认!法院会怎么判?

一法官骑车下班回家掉坑里,

摔伤牙齿申请工伤,

单位认定其为工伤,

人社局不认。


该法官不服,

认为人社局对法律理解有误。

双方各执一词,

对簿公堂!

结果会怎么样?

事件回顾

陆某为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法官。2018年3月28日晚11时许,陆某在单位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经蔚县医院检查,诊查其个别牙齿脱落、松动。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标识,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经中间人协调自愿赔付陆某经济损失5000元。
事发第二天,陆某到报案,公安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施工单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陆某所在蔚县法院认为,陆某在单位加班后,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落施工的坑内摔伤,应当属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予认定为工伤。

2019年3月4日,陆某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19年3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对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认为:

①认定程序合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陆某应当提交其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所需的关键证据材料后,陆某称无法补正。为此,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并在2019年4月2日依法向陆某和蔚县人民法院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

②认定事实清楚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陆某应当提供其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文书,但其举证不能,故我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

③适用法律法规适当
陆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更没有提供符合其他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对其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得当。

对此,陆某不服,认为自己加班回家途中掉坑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人社局对法律理解有误,应予撤销。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

该起事故属意外事故,

且《情况说明》非法定部门出具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在事实认定方面,陆某受伤的该起事故属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陆某认为系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文书予以确认其发生交通事故及其责任认定。其虽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情况说明,但该公安机关派出机构不属于上述行政主体,更不具有直接认定当事方责任的职权。

人社局认为不能证实陆某发生的系交通事故及承担非主要责任,事实认定清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中,陆某虽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物业公司出具的《说明》,拟证明在事故中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但该《情况说明》《说明》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对陆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科普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来源:申工社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