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判刑了!”判决书是自己写的
为诈骗他人钱财,黔南一00后男子竟动起了歪脑筋,谎称自己被公安机关逮捕需缴纳取保保证金,并铤而走险使用“山寨”版法院判决书骗取对方转账,最终机关算尽太聪明,反害自己锒铛入狱。10月11日,罗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赵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4年5月,赵某得知其老板郑某想购买一辆宝马3系轿车,赵某便谎称有亲属做二手车生意,现恰有一辆宝马3系抵押车要处理,售价34000元。郑某为购买该车先后2次将购车款共34000元转给赵某。为骗取郑某信任,赵某邀约罗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贵阳市租了一辆宝马3系轿车并拍照发给郑某,并让罗某帮其一起诈骗郑某,罗某同意。
为回避郑某追问车辆问题,赵某向罗某询问消失一段时间的方法,罗某说可通过编造因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由,并在网上找人伪造假逮捕证给赵某,赵某便将逮捕证通过拍照发给郑某。赵某又告知郑某有办法可以取保出来继续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需要缴纳10000元保证金,并通过罗某在网上伪造假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拍照给郑某,郑某随即向赵某转账10000元,赵某将罗某伪造的虚假法院刑事判决书拍照发给郑某。后赵某又通过罗某制作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需要过户费、保险费等为由,继续骗取郑某转账。直至案发,赵某诈骗郑某的金额共计48000元。
(图为被告人在网上找人伪造的判决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赵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罗甸法院